衛生福利部公告 修正「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」
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
依據: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
1. 新增不得檢出菌種一項 白色念珠菌 (Candida albicans)
2. 修正生菌數 100 CFU/g (mL) 以下適用產品類型之規定
修正規定: 三歲以下孩童 用、眼部周圍用及使用於接觸黏膜部位之化粧品
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可於附檔下載,或上衛福部食藥署網站下載
資料來源:衛福部食藥署網站公告資訊